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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22  浏览次数:1908

川观新闻记者 兰楠 刘春华

7月21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何新规?”“托底保障机制如何统筹优化?”等方面的情况,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海峰进行了介绍。

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意见》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分类设定救助的起付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经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

统筹优化托底保障机制

《实施意见》积极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完善了托底措施,倾斜保障大病患者。提高门诊慢特病救助待遇,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拓宽社会渠道,明确要求发挥好商业保险、社会慈善、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的补充保障作用,做好保障范围、保障方案的衔接,合力化解医保目录外费用负担压力。降低医疗成本,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和价格杠杆作用,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降低患者医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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