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单位向其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
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我的生育津贴被单位扣发了一部分。”近日,绵阳市的贾女士向川报观察民情热线求助通道和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反映。她提出疑问,单位有没有权力扣发职工的生育津贴?
这并不仅仅是她一个人的疑问,生了孩子以后生育津贴发给单位还是个人?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带着很多网友的疑惑,四川日报·川报观察民情热线(028-86968696)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职工疑惑:生育津贴该按什么标准发放?
贾女士是绵阳一家企业的职工。去年年底,她生下宝宝后,在当地医保部门办理生育津贴报销,一共报销了16000余元。当时,医保部门留下了她工作单位的打款账号。今年3月,医保部门将生育津贴16000余元打到公司账户,公司将其中12000余元发放给了贾女士。
分歧由此产生。贾女士认为,16000余元生育津贴应该完全归自己。但是公司解释,医保部门的生育津贴是按职工年薪的平均数算的,而公司按照每个月给贾女士发的基本工资算下来,生育津贴高于她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多余的部分要扣除。
“我想问公司有没有权力扣发医保部门报销的生育津贴?举个例子,医保局报销的生育津贴平均算下来是2000元一个月,我的基本工资是1600元一个月,公司有没有权力扣除这多余的400元?”贾女士十分不解。
记者调查发现,和贾女士一样感觉自己的生育津贴被单位“扣发”的网友还有不少。知乎网上一条网友发帖,请教的内容是,“我现在是哺乳期,产假期间公司支付基本工资,但是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现在公司拒绝支付这部分差额,这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帖子下面有数十个点赞,许多网友留言表示:生育津贴应该是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多少,自己就应该领多少。
相关部门:生育津贴不能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
生育津贴是什么?用人单位又应该以什么标准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呢?
“生育津贴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相关人士介绍,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的待遇之一。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个部分。”该相关人士进一步解释,生育保险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期间,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那么,生育津贴是发给单位还是职工?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支付期限与规定的产假期限相一致,按照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对于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标准,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提醒,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不能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条规定,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