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单位可以要求女职工错峰生育吗?
答:单位不可以要求女职工错峰生育。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同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因此,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是女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剥夺或限制该权利。不过,如果女职工扎堆生育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此时,就需要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规划时未雨绸缪,尽量避免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招用都处于适育年龄的女职工。有效降低女职工生育给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将本该属于自己的义务转嫁给职工,要求她们错峰生育。
问题二:怀孕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在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在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第三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题三:保胎假、产前假、哺乳假人人都能享受吗?
答:女职工在怀孕至哺乳期结束期间可能会涉及四个假期,分别是: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大家都非常熟悉了,在此不再赘述。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保胎假、产前假以及哺乳假。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假期不同于产假,并非所有女职工都能享受,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享受。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女职工如需休保胎假,必须由医师开具证明。保胎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产前假和哺乳假均分为用人单位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批准的情况如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的情况如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总工会常年法律顾问 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