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2016年起,统一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普通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800元的基准定额补助公用经费。
同时,继续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三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同标准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其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的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公办学校学生标准执行。
在统一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并继续对高海拔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取暖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记者 杨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