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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职工疗休养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877

近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职工疗休养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职工疗休养基地命名管理,维护职工疗休养权益,推动职工疗休养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职工生活品质。

《办法》明确,职工疗休养基地是工人疗休养院功能的补充和拓展,由各省级 (含)以上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命名。基地命名应坚持立足功能定位,突出疗休养功能;利用社会资源,服务职工群众;坚持质量优先,严格准入条件;压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

《办法》规定,命名职工疗休养基地应从严掌握。基地要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能够开具疗休养票据。要达到自有床位200张以上,至少可同时容纳100人用餐。同时,应具备良好的疗养和教育资源、公益理念、健康服务、管理能力。

《办法》要求,各省级总工会制定本辖区基地命名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履行制定制度、组织申报、基层推报、审核命名等命名程序。各级总工会对所命名的基地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指导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地在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退出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设置否决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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