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建立“复查”情况处置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障。
(一)制定“复查”报告、通知、送达、追踪等工作流程,明确相应的岗位,建立健全责任制。
(二)建立《“复查”通知和送达登记记录》,设立“复查”通知和送达工作人员,确保异常结果和复查建议已通知并送达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或其指定人员。
(三)建立《“复查”追踪登记记录》,设立复查追踪工作人员,敦促用人单位及时安排劳动者复查,加强复查追踪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主检医师在规定时限内,根据有无复查、复查结果、未作复查原因等情况,根据处理原则作出结论。
(五)定期学习和总结,不断提升机构工作人员对复查追踪重要性的认识,提出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