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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解读②|按月提取如何办理?什么是限制多套房公积金提取?

发布时间:2021-09-13  浏览次数:1910

四川在线 王型芳 文/图

9月1日,涉及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多项内容调整的公积金新政发布,并宣布将于今年10月8日正式实施。

新政后到底哪些提取业务可以按月提取?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9月13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并做出全面权威解读,来一起看看公积金提取新政将如何实施。

哪些提取业务可以按月提取?如何办理?

新政后可以按月提取的业务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三类。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购房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其中, 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调整为“提前结清贷款后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

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 APP 线上渠道和中心线下服务窗口办理,其中,职工还可以跟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每月自动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按月提取业务是否需要每月都提出申请?是否可累计提取?

可以累计提取。职工可根据自己需要,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无需每月都提出申请。每次申请提取时,中心将根据未申请提取的月数计算职工应提取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无备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不能跨年累计提取。

例如,职工李某于2021年10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于11月申请了首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后一直未申请提取,直到2022年5月,李某再次就该套住房贷款申请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可将未申请提取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间的还款额,累计在一起申请提取。

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是指什么?

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是指职工申请提取时的账户余额,但不包含因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司法部门冻结、职工个人未办结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怎么提取?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至贷款结清前,仅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新政后能否以公积金贷款所购的住房申请提取首付款?

可以。职工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后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例如,张三账户余额 8 万元,2021 年 10 月 20 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有 3 万元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另外的 5 万元未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因此,在贷款发放后,张三可申请将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 5 万元账户余额提取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

异地房屋申请提取有什么变化?

2021 年 10 月 8 日后,将原有“职工及其配偶本市无房,在川内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的规定,调整为以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将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职工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提取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

限制多套房公积金提取是什么?具体如何理解?

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或当前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

限制多套房提取的规定,仅针对通过按揭或全款购买新房以及再交易住房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不包含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等其他提取业务。

近五年内已办理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套数,是以中心业务系统提取明细中的记载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2021 年 10 月 8 日以前产生的系统提取记录不纳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

例如,职工张某名下有两套住房,分别于 2018 年 9 月、2021 年 11 月办理了这两套住房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由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以前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记录不纳入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那么张某五年内仅有一套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记录。

本市拥有的房屋套数以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套数及取得时间进行排序,排序为第三套及以后的住房不能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第一套和第二套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例如,职工王某当前在本市有 A、B、C 三套住房分别购于 2011 年、2017 年、2021 年,按照上述规定,C 住房为第三套住房,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A 住房由于购房时间超过了五年,也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仅有 B 住房不属于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且购房时间也未超过五年,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新政后精简了哪些提取业务材料?

一是已婚职工办理本人名下房屋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不含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无需再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二是办理购本市商品房提取不再提供购房合同;三是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四是办理低保提取不再提供低保证明;五是办理退休提取不再提供退休证明;六是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不再提供电梯竣工验收报告;七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不再提供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

新旧政策在衔接过渡方面有何具体的规定?

有四个方面的衔接过渡规定: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二是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三是10月8日前以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10月8日前职工已签订且未解约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以上新政将于今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有关成都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更多详情,可登录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了解相关内容。或关注成都公积金中心官方微信“成都住房公积金”,拨打中心客服热线028-12329咨询。

成都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解读

①|什么是缴存协商机制?困难单位如何申请公积金缴存降比缓缴?

③|“按月提取还贷”实现公积金贷款、纯商贷、组合贷全覆盖

④|公积金贷款额度实现精细化“双挂钩”,多缴长存可获得更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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