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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门诊医疗费用将逐步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发布时间:2021-06-01  浏览次数:1213

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石小宏 魏冯 摄影 卢春阳

看病难看病贵,是老百姓特别关注且多年存在的问题。四川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完善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机制破解这些问题?5月31日,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彭波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是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内在要求,我省将从五个方面采取举措,进一步改革完善医保待遇保障机制。

首先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彭波介绍,目前我国职工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通过20余年的运行,现行制度基金使用方面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对慢性病保障不足,门诊慢病患者自付费用负担较重。二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积累占比过高且支付范围偏窄,影响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为此,我省将按照中央要求部署,着力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在坚持分类保障职工和居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筹资政策和待遇保障政策。

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为推动规范实施医疗保障政策,国家医保局制定下发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并明确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筹资及待遇等政策并根据国家要求动态调整;各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为此,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认真抓好待遇清单制度落实,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规范政府决策权限和流程,杜绝各地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确保医疗保障制度更加统一规范。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目前,我省医疗救助仍实行县级统筹,各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年度救助限额等标准不统一,救助保障水平存在明显差距。下一步,省医疗保障局将加强同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政策和工作协同,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健全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规范医疗救助政策,科学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分类、分档救助,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不断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提高制度公平性。

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发生重大疫情时,及时采取将相关传染病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疗项目等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救治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等措施,支持医疗机构全力救治患者,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财政等部门,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地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确保特殊人群以及特定疾病人群就医就诊无后顾之忧。

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为主体的三重医疗保障制度。我省将进一步强化三重保障功能,坚持应保尽保,坚持保基本,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同时,要聚焦满足群众更加多元化、多层次、差异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积极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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