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1月30日,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和省人社厅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我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
经省政府同意,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如下:
一、关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
确诊感染人员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总体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予以补助(省属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省级财政补助40%),并对重点疫情地区和财政困难市县予以倾斜支持。
疫情流行期间疑似感染人员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给予补助。
二、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理、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各级财政先行垫付、据实结算。省属和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三、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采购经费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