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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5  浏览次数:64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0〕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5日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



  一、全面落实响应要求

  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采取与I级响应相对应的处置措施,及时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防控规定和要求,动员社会各界全力支持配合,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全面落实传染源管理

  全面排查潜在传染源,推动关口前移,强化发热、呼吸道症状病人监测报告,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网格化管理手段,全面精准滚动摸排,及时发现传染源。强化密切接触者追踪,严格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对留观人员和密切接触者一律集中单间隔离医学观察,对疫情比较严重的地方,必要时果断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

  三、全面落实医疗救治

  实行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优化防治流程(分诊分流、无缝转介患者),集中患者于定点医院,组织优秀专家团队救治,加强有效药品器械保障,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全面阻断院内传播途径,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

  四、全面实施公共场所监测检测

  严格检测入川车辆和人员,落实省际边界陆地口岸车辆人员管控,全面实施火车站、机场、客运站、码头、宾馆和旅店等重点场所的体温测量等工作。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场所、村(社区)聚集活动,停止中小学校、培训机构补课培训。

  五、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要组织公共卫生专家、传染病防治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解读,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载体和社会宣传方式,实行最全面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开展防控专业全员培训工作,增强全体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全面及时发布信息

  全面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公开发布信息。健全舆情监测、报送、处置机制,科学解疑释惑,及时客观回应社会关切,坚决打击散布传播谣言的行为。

  七、全面落实物资保障储备

  加强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治疗药物、医疗器械、检测试剂、消杀药械等各项物资准备,创造条件,扩大产能,保障口罩、目镜等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切实保障生活用品等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动员全省科研机构等开展基础、临床和公共卫生研究,做好制剂、疫苗研发工作。

  八、全面实施联防联控

  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应对预案和重大措施。加强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迅速形成防控合力。尤其要做好乡镇(街道)、村(社区)联防联控,防止疫情流行。做好湖北返乡的务工人员排查、登记和随访工作,对身体不适和疑似症状者,立即启动相应处置措施。对在湖北务工尚未返乡的川籍务工人员,做好不返乡不外出劝诫工作。暂停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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