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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申报重点内容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1003

我国采用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采用唯一终端,由用人单位填报,监管机构审核。

申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该办法由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公布,日后卫健系统应会修订。

可以不申报吗?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管是国企,合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管规模大小)必须申报,申报依据如前,否则查到就可以依法依规处罚。

申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网址

目前卫生健康系统的新版申报网址为:

http://www.zybwhsb.com:9999/

具体信息和指南点击下文

重要通知 | 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更新!附填报指南~

申报主体

由用人单位申报。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直接委托技术服务进行申报。出现的错误及产生的法律责任依然由用人单位负责,这是一个失控的过程,需要各地培训时予以指出。

何时申报

本次更换系统,应根据新系统新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请关注本号及职业健康司的官网通知。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申报内容

主要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主的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参照最近的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此目录中的内容包含了大部分常见的危害因素,但不是全部,目录之外的存在的危害因素依然要申报,请不可主观遗漏。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由于第三方机构水平有限导致的识别、检测内容缺失容易造成申报内容不全的情况出现。当出现职业病例与申报内容、检测内容不符时,将是用人单位的一大痛事。

申报证明

按要求申报,拿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代表本次申报结束。

处罚案例

2018年6月7日,常熟市安监局对沙家浜涉嫌存在职业健康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初次向常熟市安监局申报了其他粉尘、噪声和电焊烟尘职业病危害因素,至今未申报苯、甲苯和二甲苯职业病危害因素。

对此,常熟市安监局认为公司疏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常熟市安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87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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