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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规范政府采购新规 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发布时间:2018-04-30  浏览次数:1084

一切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正在代理的,必须依法纠正。省政府日前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依法采购和依法监管。


《规定》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践行法治采购、强化优化监督管理三方面对政府采购工作作了规定。


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方面,要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主要通过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规定不得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这些举措,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到实处。


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方面,《规定》明确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采购行为,实现采购行为前提合法;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一切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正在代理的,必须依法纠正。针对深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则明确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解决我省履约验收工作中存在的瓶颈性问题。


同时,《规定》还从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保障评审专家执业规范、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推进跨部门监管整体联动等五方面,强化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管理工作。(记者 李梓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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