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我是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一般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我就要跟进到哪里去工作,所以出差是家常便饭,有时候双休日也得外出工作。但每每发工资时,却不见有分毫的加班工资。最近我家里有点事,想补休两天,竟然遭到人事的拒绝。他们说双休日出差只能算出差,不能算加班。还说出差期间单位每天已经给了100元的津贴,其中就包含了加班费的成分,所以再要加班工资毫无道理。请问我们单位人事的说法正确吗?
小张小张:
首先明确,你们单位人事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出差加班工作,单位必须同时支付你津贴和加班费,两者不能混淆和互代。
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至于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你在双休日到客户那里维修设备,就是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你出差期间在双休日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那该双休日则不能算加班。
至于出差津贴,一般指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一种经济补偿,标准一般企业自定。而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其计算的方式,包括基数的确定,国家有专门的规定,不是笼统的100块可以包含的。所以单位若不能安排你补休,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支付你加班报酬,否则你可以采取投诉或仲裁的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因双休日出差而引发的加班费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对那些需要长期或者频繁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殊工时。而作为劳动者来说,必须掌握好相关的证据,以防止单位赖账。因为现实用工中,常有单位为了逃避加班工资的支付而混淆概念,职工不得不防。 (老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