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海霞报道)昨天,宁波读者王娇(化名)女士打来电话说,她的遭遇简直是因为“痛经”被开除的典型。
王娇是在宁波一家招待所工作7年多的老员工,平日里工作勤奋。但每个月那几天,她总是腹痛头晕手脚冰凉,工作难免受到影响。单位领导对她颇有些意见,有几次实在疼痛难忍提出请假,均被驳回。“中药吃了不少,总不见好转,只好忍着。”王娇说。
去年5月6日,王娇腹痛到差点昏厥,到宁波市第一医院一查才知道,自己“痛经”的根源是子宫内膜长东西了,需要做妇科手术治疗。5月10日,王娇例假干净后,就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当天向单位递交书面病假请假单。老总短信回复:“请假不予批准,明天必须上班,否则旷工3天办理解除手续。”
这下王娇真是傻了眼,没想到老总如此不近人情。但医院这边手术都已经安排好了,只好先做手术。5天后,王娇出院,同日接到老总的短信通知:“已旷工5天,劳动关系解除。”2015年5月20日单位向王娇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终止为王娇缴纳社保。
“这家单位可真够狠的,别说痛经假了,工作7年从来没有让我休过一天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也要加班,还不给加班工资。”回忆起自己当时身体未愈又面临着失业,王娇愤怒不已。
幸好,王娇得到了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年前,她不但讨回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加班工资共计5989.7元,并获得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赔偿18000元。
“不准请痛经假的单位真的太不人道了。”有着切身体会的王娇说,她看了本报2月26日的报道,特别赞成对不执行痛经假的单位加重处罚。
除了痛经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还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作了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