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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影响女性就业? 专家:应立法消除就业歧视

发布时间:2016-01-23  浏览次数:791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任鸿)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四川相关立法如何修改?晚婚假还有吗?生育假多长?1月22日下午,随着《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表决通过,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终于有了回音。


12月29日,针对《条例》的修改,法学、公共管理、人口学方向的5位专家聚集在省卫计委机关,参与了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对延长生育假有着怎样的理解?四川日报记者采访了其中两位专家。


生育假为何定为延长60天?


西南财经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博导杨成钢教授是国家卫计委专家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国家相关立法修改工作。 从事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多年,杨成钢对四川人口变动情况、农村老龄化空心化等问题进行过研究。“目前,全国人口变动情况为增速下降,人口总量上升,学界认为的人口峰值年大约在2030年左右,但四川提早了20年。”杨成钢告诉四川日报记者,2010年起,四川人口总量开始下行,老龄化程度仅次于重庆,同时,少子化,即15岁以下少儿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下降的趋势明显。“因此,在政策允许的范围类,四川应该通过立法鼓励生育。”


杨成钢表示,此次《条例》规定生育假不区分孩次,在原有的女方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60天,并将男方护理增加至20天,即是鼓励举措之一,“这样的规定在政策以及上位法的框架下尽可能地满足了群众的利益诉求”。


生育假延长60天是如何确定的呢?杨成钢表示,从女职工生理保护来讲,生育之后需要恢复身体,并适应新的家庭环境,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以前规定的晚育假奖励为30天,现在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60天的生育假,实际上比之前晚育休假天数增加了30天,这有利于母婴的身心健康、婴儿的早期发育和人口素质、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生育假延长会不会影响女性职工就业?


针对“女职工生育假太长可能引发用人单位用工歧视”的观点,杨成钢认为,生育假3个月、半年并没有太大区别,影响也不大。“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职工休假以半年左右的时间来计,也方便工作的交接与部署。且家庭和人口素质的健康发展应优先于对用人单位经济利益的考虑。”


参与专家论证的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庐松也认为,生育假延长对女性职工就业影响不大,但他比较担心的是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以前,女性职工生育一孩的现象普遍,从怀孕到生育,对工作的影响最多1年,而如今,全面二孩政策施行后,一些‘80后’、‘90后’适龄夫妻若选择生育二孩,对工作造成的影响即是两年,甚至更长,这难免会影响企业招聘倾向。”杨庐松建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等应该做出相应的修改,消除就业歧视空间,保障女性就业权利。同时,加强劳动执法,确保女性就业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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